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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》
一、政策背景
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,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适当保障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主要内容
1. 适用范围
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,因病或非因工致残,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可申领病残津贴。
2. 领取条件
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可申领病残津贴;累计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可提前申领。
3. 待遇标准
病残津贴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,具体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。
三、对灵活用工的影响
- 灵活就业人员同样适用本政策
-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完善的保障
-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持续缴纳养老保险